第10集:【WD11-003-0010】
五戒相經箋要
經:爾時佛為淨飯王。種種說已。王聞法竟。前禮佛足。遶佛而去。佛以是因緣。告諸比邱。我今欲為諸優婆塞。說犯戒輕重可悔不可悔者。諸比邱僉曰。唯然。願樂欲聞。
箋:問。比邱律儀。是大僧法。所以不許俗聞。今五戒相。是優婆塞所學。何故不向王說。乃待王去之後。以是因緣告比邱耶。答。七眾戒法。如來皆於比邱僧中結者。正以比邱為七眾中尊。佛法藉僧寶而立。故云佛滅度後。諸尼應從大僧而學戒法。夫尼戒尚屬比邱況五戒而不屬。比邱耶。故今向比邱僧說此五戒。正欲令優婆塞。轉從比邱學也。
經:佛告諸比邱。犯殺有三種奪人命。一者自作。二者教人。三者遣使。自作者。自身作奪他命。教人者。教語他人言。捉是人。繫縛奪命。遣使者。語他人言。汝識某甲不。汝捉是人。繫縛奪命。是使隨語奪彼命時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。
箋: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。一是人(謂所殺者人。非畜生等)。二人想(謂意在殺人)。三殺心。四興方便。五前人命斷。今之自作。教人遣使。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。故奪彼命時。犯不可悔罪也。不可悔者。初受優婆塞戒之時。說三歸竟。即得無作戒體。今犯殺人之罪。則失無作戒體。不復成優婆塞。故不可作法懺悔也。既不可悔。則永棄佛海邊外。名為邊罪。不可更受五戒。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。亦不得受沙彌戒。及比邱戒。亦不得受菩薩大戒。惟得依大乘法。修取相懺。見好相已。方許受菩薩戒。亦許重受具戒。十戒。八戒。及五戒等。爾時破戒之罪。雖由取相懺滅。不墮三塗。然其世間性罪仍在。故至因緣會遇之時。仍須酬償夙債。除入涅槃。或生西方。乃能脫之不受報耳。可不戒乎。
補:釋云。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等。是謂具支成犯。以諸戒結罪。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。若盡具者。即成上品不可悔罪。若缺一二者。是中下品可悔罪。 |